为进一步加强已出让土地管理,规范出具土地开工、竣工期限证明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深圳市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深府函〔2016〕259号)、《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办理延长土地开竣工期限工作规则>的通知》(深规土〔2013〕80号),结合新区工作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具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证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目前,深圳市办理已出让土地开竣工延期事宜依据《办理延长土地开竣工延期工作规则》(深规土〔2013〕80号),但该规则对开竣工延期证明的出具主体、责任分工等事宜未明确,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证明材料出具不及时、证明材料形式各异、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影响项目开发建设的程度不明确等问题,造成用地单位举证艰难、主管部门认定困难,影响用地单位的权益,影响处置工作的严肃性和工作效率。
为实现新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工作,加大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的监管,亟需制定本《通知》规范出具土地开工、竣工期限证明工作。
二、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适用范围
本《通知》参照《办理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工作规则》
(深规土〔2013〕80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要求,统一了开工竣工超期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具体如下:(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2)导致用地无法开发的司法裁定行为;(3)用地地质原因导致无法开发的;(4)因政府规划调整或法定图则未覆盖导致无法开发的;(5)因市政建设行为直接导致无法开发的;(6)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及收地等其他政府原因导致无法开发的。
三、关于出具证明材料的主体
为进一步促进用地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加强土地合理、及时利用,统一了出具证明的主体:“因政府规划调整、法定图则未覆盖和收地原因申请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的,由新区规划国土部门调查认定;因其余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申请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牵头,征求所涉相关部门及办事处意见,调查认定后出具证明”,避免了证明材料“政出多头”、“出具不及时”等问题。
四、关于证明材料的格式
为便于提高行政效率,避免证明材料中出现相关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及影响时间模糊,认定困难等问题,统一了出具证明材料的模板(详见《通知》附件1、2),请相关出具证明单位严格执行。
五、关于出具证明相关单位的责任
开竣工延期证明涉及违约金的减免,牵涉利益大,且关乎新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发展前景,出具证明的相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出具证明的相关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进行深入调查,依法依规出具审核及证明意见,并对所出具的证明、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捏造实事、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
(二)解读人:王泽勇
(三)联系电话:27406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