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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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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日期: 2017-08-14    信息来源:

  为贯彻我市“强区放权”战略,做好新区产业用地供应的衔接工作,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有关规定与新区领导有关批示,以及2016年12月16日新区产业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等方案汇报会、2017年1月12日新区听取承接市下放职能汇报会等会议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参考我市其他区的做法经验,由我局起草了《光明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以下简称《协议》),于2017年1月20日提交新区管委会2017年第2次常务会审议。之后,我局根据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对该《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结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及公众意见进一步进行了完善。现就有关情况作以下解读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起草《办法》等文件是贯彻和落实我市“强区放权”战略的迫切需要。2016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将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工作的有关职权下放到各(新)区。11月4日,市规土委向市领导呈递了《关于我市产业用地审批事权下放情况的报告》,我市及新区领导均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研究出台新区产业用地审批事项的工作制度,确保“接得住、接得好”。根据领导指示要求,由我局牵头成立光明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工作推进小组,以集体决策的方式推进新区产业项目引进与产业项目后续监管工作。同时,我局作为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格式文本。

  二、起草文本的主要内容

  (一)《光明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包括总则、职责分工、产业项目培育引进、重点产业项目遴选、项目引进及其用地供应主要流程、 产业项目后续监管、保障措施、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职责分工

  成立光明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推进小组作为新区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新区产业项目引进方案(含项目建设内容、建议选址区位、建议建设规模、重点产业项目推荐、建议供应方式、建议年限和权利限制等方面)、产业项目后续履约核查处理意见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经济服务部门。

  2、项目引进及用地供应主要流程

  我局结合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用地供应和后续监管的实际情况,梳理了工作的主要流程,从起草产业项目引进方案开始,到审定产业项目引进方案、开展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启动用地供应工作、起草产业准入条件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审查产业准入条件等内容、产业准入条件等内容反馈意见、审查产业用地招拍挂供应方案、审定产业用地招拍挂供应方案、遴选方案的公示及报备、组织产业用地招拍挂供应、核实或审查产业准入条件、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将项目引进、用地供应两线并联,各环节紧密衔接,并梳理了光明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供应决策过程流程图,使各部门分工职责更为清晰明确。

  (二)《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共七大部分,包括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宗地基本情况、甲方(新区管委会)权利和义务、乙方(土地竞得人)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效力等内容。

  1、关于乙方权利和义务部分

  该部分包括乙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产时间、项目经济指标要求、项目主体要求等多项具体要求。特别是在项目主体方面,明确要求乙方在该宗地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完成变更工商注册地址及税务登记到光明新区的手续;且乙方后续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应当事先报新区管委会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等内容。

  2、关于法律责任部分

  我局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在法律责任部分提出了以下惩罚措施: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依法依规采取停止对乙方有关优惠政策等措施。

  (2)经甲方核查,乙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要求改正的,甲方有权建议相关部门将乙方、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及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我市信用中心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披露。各部门将依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3)针对乙方的不同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要求改正的,甲方有权责成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关于争议解决方式

  之前我市产业用地发展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若协商不成,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我局就该协议文本征求公众意见时,有公众提出从司法流程时间等方面考虑,建议修改为若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定。经征求新区法制部门意见,因仲裁与法院裁定效率一致,同意采纳该建议,将该条完整表述修改为:“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此外,《协议》就“甲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三部分均预留了待增加条款,视具体项目进行补充。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及相关制度文件适用于光明新区范围内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工作。

  四、起草的主要依据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

  五、解读部门

  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

  六、解读人

  陈日周,联系电话:8821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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