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落实市政府强区放权政策、加强光明新区的土地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土地审批和供应工作方案》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用地报批】本细则所指用地报批,包括建设项目土地供应方案(以下简称供地方案)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使)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农转用实施方案)报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光明新区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具体包括:
(一)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市投区建、区投区建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
(二)市投区建、区投区建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划定管理范围线的非城市建设用地。
除商品住宅用地(含安居型商品房用地)外的招拍挂出让用地涉农转用实施方案报批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基本原则】用地报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二)符合城市规划,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橙线、蓝线、紫线、黄线、轨道保护区、高压走廊等相关管理要求;
(三)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管理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章 审批方式和权限
第五条【审批方式】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采用新区土地审批和供应领导小组会议(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和规划国土业务会备案两种方式:不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和政府投资的教育、医疗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核发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的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水库、河道整治等非城市建设用地按备案方式报批;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按审定方式报批。
第六条【审批权限】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以及新区管委会审定认为须报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其余建设项目用地由新区管委会审批。
第七条【无需开展农转用方案审批的用地】下列用地情形无需开展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
(一)公园绿地、河道整治工程用地、护坡等不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
(二)建设内容只发生在地下,地面仍保留为非建设用地的地下工程项目用地,包括道路隧道、地下敷设管线、地下停车设施等。
(三)临时用地。
第三章 工作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报批前置条件】建设用地报批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含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研批复),按规定可不编制可研的,须提供相关规定、文件或主管部门意见。
(二)取得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须取得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权属清晰。如涉及已出让用地或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的用地,应完成收地工作;涉及征转地补偿遗留问题的用地,原则上可先行开展用地报批,由新区土地整备部门限期理清经济关系;划定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的非城市建设用地,可按土地权属现状报批。
(四)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占用园地的,应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六)涉及橙线、蓝线、紫线、轨道保护区等,需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七)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按有关规定要求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须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八)取得未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产评估审核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要求。
第九条【拟订报批方案】新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用地报批工作,依申请起草建设项目供地方案和农转用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样表详见附件):
(一)建设用地报批项目一览表;
(二)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三)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须制作农用地转用方案;
(四)涉及占用耕地的,须补充耕地方案;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方案报审工作】建设项目按以下流程开展报批工作:
(一)备案类项目用地供地方案和农转用实施方案由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报新区规划国土业务会备案,备案通过后开展核发用地批复工作。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可由规划国土部门先行办理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
(二)审定类项目用地供地方案和农转用实施方案由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报新区规划国土业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核发用地批复。用地批复核发后方可办理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规划用地手续。对于第六条规定需报市政府审议的建设项目用地,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后,由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报市规划国土委,由市规划国土委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
建设用地报批原则上每月上报一个批次。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交】报批方案经审批通过后,农转用实施方案涉及缴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向市财政委提出申请,市财政委进行缴交。
第十二条【核发用地批复】市财政委将缴款结果告知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新区规划国土部门代拟批复内容,由新区管委会核发建设项目用地批复。
第十三条【信息录入】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做好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系统、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等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条【其他】本细则所指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以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准,林地以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的数据为准。
本细则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光明新区建设项目用地报审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