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在200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正式提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概念。2013年,市府办公厅出台了《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2号),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与计划、筹集与建设、准入配置、调剂退出提出了初步设想,并要求各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明确操作流程与相关标准。2016年1月,市府办公厅对原《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正式出台《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并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市产业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结合产业发展及产业用房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指导下拟定实施细则”。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情况,我局在市发改委的指导下,起草了《光明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准入门槛、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和租金指导价格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作为下一步开展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和管理的工作依据。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二)适用范围
(三)适用期限
三、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解读人:危智军;联系方式:2743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