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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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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开展社区基金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日期: 2015年09月09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开展社区基金会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一. 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和鼓励基层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社区基金会在拓宽慈善资源渠道,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改善社区民生和公共福利,提升社区自治和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深圳市政府2013年《公共服务白皮书》和《市政府民生实事》中提出试点培育和发展社区基金会的重要部署,顺利完成新区社区基金会试点工作任务,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出台意义:

《光明新区开展社区基金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指导了社区基金会工作在光明新区的实施和推广。光明新区五家社区基金会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的社区基金会,让新区慈善资源更多地服务本土,让捐赠人自主决定善款的使用,让社区居民切身感受慈善的存在。同时通过开展社区基金会试点工作,激发居民参与民主议事和社区治理的热情,使大量社会问题在社区层面以慈善、公益、自治、互助的方式得以解决,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提升社会文明、完善社会治理的一项创新举措。

三.基本内容:

(一)、依法登记设立社区基金会

《方案》指导各试点社区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程序和工作流程,完成社区基金会的登记设立工作:

1.发起设立社区基金会

社区居委会立足社区需求,物色、联系和协调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物业服务公司、居民代表及热心公益人士等,自主、自愿组成筹备工作小组发起设立社区基金会。

2.广泛筹集原始基金

此次试点工作是一项开创性、探索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而部分试点社区辖区企业较少,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筹集到所需的原始基金确有较大难,《方案》指导各试点社区筹备工作小组按照既定目标,广泛、深入宣传发动辖区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开展原始基金筹集工作。

3.推选成立管理运营机构

《方案》指导各试点社区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主要设置以下机构:理事会,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居民代表等召开会议推荐产生;秘书处,为理事会下设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专职、兼职或义务工作人员组成,执行理事会决策和开展日常业务,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监事,试点阶段,各试点社区基金会设立监事1人,由所在社区工作站负责人兼任。理事会理事、秘书长和监事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申请设立登记

《方案》指导各试点社区基金会依法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二)、完善基金会法人治理制度。

《方案》指导各社区基金会依法登记设立后,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各项法人治理制度(如内部议事规则、资金审批管理、财务信息公开、人员薪酬管理和岗位职责等),并结合社区需求,研究制定各类有关社区公益帮扶项目(如扶贫帮困、改善社区公共设施、资助社会组织发展等),充分发挥社区基金会在基层慈善事业和社区民生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总结探索出一套既适合自身发展,又符合社区和群众需要的运营管理模式,实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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