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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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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解读
日期: 2017-11-20    信息来源: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支持新区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区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经济服务局根据新区领导指示,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关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新区对企业的重要财政支持,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调整,已逐步完善。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规范使用程序,借鉴其他各区的成功经验,结合光明新区实际,起草部门修订了《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量化标准。

  第二章第九条(三)对原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全生产事故”的表述进行量化说明。具体修改为:“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无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二)信用记录良好计算时间节点。

  原有表述为第二章第九条(四)“未被列入”,因为企业可能之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但通过整改和时间推移,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已经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修改为“申请资助时不在”。

  (三)新增专项资金对企业每年总资助额度。

  为了使新区对企业才财政支持不超过企业对新区的财政贡献,新增“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每年总资助额度不得超出其上年度的纳税总额(含减免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处于初创期(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的科技小微企业或出口型小微企业、当年落户我区的重点引进企业及操作细则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 新增资金扶持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义务。

  为使专项资金发挥实效,对企业能起到切实的帮扶作用,新增“第十四条,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三、关于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企业、市场的关系,促进产业发展导向、科技成果应用和市场前景有机结合,改革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方式,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的机制,结合到我市兄弟区调研情况及新区经济科技发展实际,起草部门经济服务局同时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一是进一步拓宽政策扶持面,拟新增对深圳市“十大行动计划”、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内设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的奖励和资助,拟新增对国际级检验检测机构、高端科技创新组织等生产性服务业机构的资助,完善新区科技创新政策扶持体系,释放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活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二是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参考宝安、龙华、坪山等兄弟区的扶持情况,拟进一步提升原有各项实施细则的扶持力度,切实改善新区以往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小、力度弱的劣势,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新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吸引力。三是优化申报规程提升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等实施细则予以优化,在确保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规范有序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具体如下:

  (一)关于拟修订的12项实施细则。

  1、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1)新增第十一条(四)对深圳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入选项目,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50%、最高5000万元配套资助,并在项目空间、建设、扶持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2)新增“第十一条(二)对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其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装修、研发人员费用等实际支出的50%给予开办费补贴,单个机构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对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场地租金实际支出100%予以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年限为前3个年度”。

  (3)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的配套资助分别由300万、200万、100万提高到500万、300万。具体如下: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为500万元,省级最高为300万元,市级最高为100万元。

  (4)新增“第十一条(八)对大型工业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1. 科技型企业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1)企业加速器须满足的条件,面积由30000平方米改为10000平方米。

  (2)新增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按照上级资助的50%、最高100万元予以配套资助。

  (3)经新区认定的孵化器资助。对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科技孵化器,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后,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额度由150万提高到200万。新增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租金付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补贴期为2年。

  (4)经新区认定的加速器资助。对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加速器,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后,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额度由150万提高到250万。

  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科技加速器的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期为2年。

  (5)新增科技创新产业园资助。对综合改造建设的科技创新空间,在改造完成并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改造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3、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实施细则

  (1)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对上一年度新迁入新区、或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建设费用投入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资助。

  (2)对产业化项目按技术交易额资助。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本机构上一年度所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4、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实施细则

  (1)新增对技术改造投资额直接补贴。对新区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予以直接补贴。一是按照不高于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用于购买三轴以下机器手、自动化控制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5%、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用于购买三轴以上(含)机器人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20%、不超过300万元进行补贴。

  (2)新增对技改示范项目进行奖励。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无人工厂、数字车间等应用示范项目,给予市级资助50%、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给予市级资助50%、最高500万配套资助;对列入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5、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研发投入补贴由评审制改为核准制。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贴;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1. 生产性服务业资助实施细则
  1. 新增检验检测机构的落户和建设予以奖励。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落户新区,按照其实际投入,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资助;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落户新区,按照该中心场地租金实际支出的100%予以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年限为前3个年度;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落户新区,按照该中心场地装修、建设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费用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对注册在新区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给予资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年限为前3个年度。
  2. 加大原有政策扶持力度。将“营业费用”改为“营业收入”,最高奖励金额由20万提升到100万。具体修改为:对注册在新区并经认定的提供科技咨询、上市辅导、财务咨询、法律、工业设计、创新创业等服务的机构,按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给予资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年限为前3个年度。
  3. 新增高端科技创新组织及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对由市区倡导、在新区注册、依托国内外领先企业(组织)授权发起成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创新联盟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等行业组织给予落户奖励。对落户光明新区且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资质的高端科技创新组织,结合其实际投入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运营资助。鼓励各类新型研发机构、高端科技创新组织、科技服务业机构在新区承办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的,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其中,国际性和全国性的活动给予最高200万资助;省市级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7、转型升级资助实施细则

  (1)园区租金补贴标准: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因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租金损失的,按实际租金损失,自解约之日起给予租金损失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租金损失从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2)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基地项目资助标准:一是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100万元资助;二是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10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追加100万元资助。

  8、经贸会展资助实施细则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主要为提高经贸会展资助力度,突出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一带一路”主题的产业类相关展会资助。企业随光明新区组团参展的国内经贸会展活动,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最高100%的资助,单次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属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一带一路”主题的相关经贸会展活动单次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企业随光明新区组团参展的国外经贸会展活动,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最高100%的资助,单次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举办的相关经贸会展活动单次资助总额最高40万元。每家企业或服务机构一个会计年度申请经贸会展活动的资助最高100万元。

  1.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实施细则

  将《实施细则》第7章第1条修改为“ (一)按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4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将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比例从50%调整为45%。

  1. 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资助实施细则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总共包括八章,三十八条规定,《实施细则》中一是新增落户光明新区高端制造业项目资助;二是新增落户光明新区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资助;三是新增了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配套资助;四是新增了招商引资重点园区及引荐合作资助项目;五是新增了对享受资助企业的要求及有关原则。

  1. 促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实施细则

  (1)增加了对众创空间的租金补贴。对各类众创空间予以三年期的场地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的资助,第二年予以30%的资助,第三年予以20%的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区级年度评选的前3名的优秀众创空间,年度资助总额最高可获得80万元。

  (2)增加了对创赛获奖项目的资助。对注册地位于光明或获奖后落户光明的创新创业项目予以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20、15、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级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15、10、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10、8、5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3)增加了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奖。对组织企业或团队参加新区创新创业大赛的机构(众创空间除外),组织数量超过30家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对孵化出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企业或团队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2、农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1)删去不符合新区实际情况条款。

  根据原《实施细则》自发布以来的执行情况,删去《实施细则》中不符合新区实际的条款。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关于“贷款贴息”的条款。由于新区处于内陆位置,无合法的水产养殖基地,删去农业综合开发类的项目中对渔业项目资助的相关条款及品牌农业发展项目中水产养殖基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奖励相关条款;考虑到光明新区养猪场已全部搬迁异地或关闭,生猪供应量难以统计,删去原第十二条“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中“生猪供应奖励”相关条款。

  (2)提高项目资助额度。

  龙头企业认定奖励。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从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的称号,以最高级别来奖励;若已获得奖励的企业获得更高级别的称号,则按两个级别的差额追加奖励。

  龙头企业落户奖励。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落户奖励从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

  区内农业生产基地认证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

  区内农业示范园区奖励。对新区辖区新创建的农业示范园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从50万提高至10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从20万提高至50万元。

  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新区农产品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等地理标志保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从50万提高至80万元。

  (二)其他4项实施细则。

  企业上市培育实施细则、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实施细则、电子商务发展资助实施细则、商贸旅游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基本与原细则一致。

  四、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

  (二)解读人:王艺桦;

  (三)联系方式:882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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