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结合新区实际,修订了《光明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修订的内容
《暂行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扩大资产管理范围
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内容,将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均纳入管理范围。
(二)修改资产管理职责
将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将各办事处、局、办、部、大队、中心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实行监督管理;各单位保管员、报账员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三)新增部门与部门之间国有资产的调剂使用
新增“第二十五条除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对单位未经批准的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有权调剂使用。”
(四)修改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新区管委会三个层级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1.主管部门: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及文物等重大资产外,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位账面价值低于20万元(不含)的资产处置等;
2.职能部门: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单位账面原值高于20万元(含)的资产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及文物等重大资产处置;跨部门、跨政府级次之间处置资产;财政核拨单位的资产无偿转让给非财政核拨单位等;
3.新区管委会:单位制定分立、撤销、合并、改制等方案涉及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单位因业务管理需要制定的赔偿(补偿)方案涉及国有资产处置; 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的有偿转让,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
(五)新增资产报废的处置方式
新增“第三十六条单位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资产评估、委托拍卖、集中处理、直接回收等具体工作。”
三、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二)解读人:江黎晓;
(三)联系方式:8821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