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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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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暂行办法》解读
日期: 2017-11-06    信息来源:

  为方便理解《光明新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做如下解读:

  一、修编背景

  深光管〔2013〕58号文对光明新区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的调整置换作了相关规定,对于促进非农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深光管〔2013〕58 号文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决策机制不明确、调入城市更新的规定不完善及原地微调、异地调整的规定不详细等问题,无法满足新形势下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原有政策进行修编和完善,更好地促进非农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基本内容,包括目的依据、管理对象、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管理机制、操作程序;二是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的具体规定,包括调入城市更新、非城市更新调整置换、调整前地块处理、调入地块选址,调入调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鼓励政策等规定;三是附带的有关规定,包括社区责任、表决、公示、相关责任、解释权限及时效规定等。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

  《暂行办法》在深光管〔2013〕58号文的基础上继承保留了一些好的做法,同时根据我市最新土地政策及其他区的做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扩大管理对象

  为使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更加全面,将非农建设居住用地也纳入《暂行办法》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完善调整的情形

  由于光明新区重新划设了办事处,因此将原条款中 “原公明街道各社区”改为“原公明办事处地区”。同时明确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办理合法产权登记(土地或建筑物)的不能调整。

  (三)完善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机制

  《暂行办法》规定新区土地审批和供应领导小组作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四)完善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相关规定

  鼓励非农工商用地指标调入城市更新项目是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原则之一。本次修编重点完善了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定:

  (1)《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规模确认函的有效期限为2年。

  (2)增加城市更新重点统筹片区需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以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使用的灵活性。

  (3)为进一步鼓励非农工商用地调入城市更新,同时鼓励城中村自行拆除后向政府移交土地,规定“若调出区域范围内建筑物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理清经济关系并拆除为空地后,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的1.5倍核定调入城市更新,调出土地纳入国有储备。”

  (五)完善非城市更新调整置换相关规定

  为推动规划落实,减少因小块用地冲突而无法落实规划的问题,进行原地微调的调整,灵活安排用地,在《暂行办法》第八条增加原地微调的具体操作办法。

  (六)完善对调整前为已建地块的规定

  为较好地管理调整前为已建地块,促进规划实施,在《暂行办法》第十条对具体情形加以规定。

  (七)增加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的衔接

  为解决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暂行办法》增加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的衔接规定。

  (八)增加鼓励政策

  为消除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大力拓展产业空间,鼓励规划为工业用途的非农建设用地与新区管委会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合作进行开发建设。

  (九)明确方案名变更的规定

  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进一步明晰权益,保障其合理开发建设,《暂行办法》中完善了原行政村与自然村非农建设用地主体变更相关内容。

  (十)增加非农建设用地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统一新区集体资产的管理标准与审核程序,结合《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增加非农建设用地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四、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解读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

  解读人:刘文庆;

  联系方式:2346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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