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对口帮扶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下达的重点工作,也是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市的重要政治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当前,光明新区对口帮扶工作包括全面对口帮扶汕尾市城区、精准扶贫汕尾市城区6个相对贫困村、对口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扶贫协作、援助西藏林芝地区察隅县等内容。为使贫困群众最终实现长期稳定脱贫,共享社会主义建设的经济成果,新区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对口帮扶工作中,包括贫困地区产业帮扶、智力帮扶、民生帮扶等多个方面。
由于光明新区当前对口帮扶工作面广,且对口帮扶对象经过多次调整,原制定的《光明新区对口帮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光明新区新一轮扶贫开发“双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当前工作需求。为规范新区对口帮扶资金的使用程序,确保新区对口帮扶资金使用的精准性,使新区对口帮扶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受益于使用帮扶资金建设的扶贫项目,最终实现长期稳定脱贫,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要求(深光管纪〔2016〕24 号),文件起草部门经济服务局对《光明新区对口帮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是以经济服务局原制定的《光明新区对口帮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光明新区新一轮扶贫开发“双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基础,根据最新印发的《光明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对口帮扶工作最新要求,将上述两个管理办法进行融合,形成《光明新区对口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对口帮扶资金(包括对口扶持专项资金和对口帮扶工作经费)的申报、审核、拨付、使用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口帮扶资金的组成及用途。
本办法明确了对口帮扶资金的组成包括对口扶持专项资金和对口帮扶工作经费两个方面。其中,对口扶持专项资金主要指新区财政统一安排的用于新区对口帮扶地区的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新区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项目及新区管委会常务会审议同意的其他扶贫项目;对口帮扶工作经费主要指新区财政安排予新区扶贫主管部门用于统筹协调推进对口帮扶业务的部门预算。
(二)对口帮扶资金的管理部门。
本办法明确新区扶贫主管部门为新区对口帮扶资金管理部门,在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口帮扶资金的管理,同时明确了新区扶贫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三)对口帮扶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内容。
本办法参照《光明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区部门经费使用有关规定、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资金使用的规定等内容,分别针对对口扶持专项资金和对口帮扶工作经费制定了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四)对口帮扶资金的监督及检查。
本办法明确了新区派出工作组(前方指挥部)及干部在对口帮扶资金使用监督及检查方面的职责,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同时明确了可以采取新区审计部门审计、扶贫地区审计部门审计、扶贫主管部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方式对扶贫资金开展审计监督。
三、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
(二)解读人:杨镜;
(三)联系方式:8821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