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是新区促进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随着新区创新创业环境的持续优化,留创园一期已经满员入驻。为进一步发挥留创园集聚效应,吸纳学有所成的留学人才到光明新区创新创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提升新区创新创业水平,留创园启动留创分园建设。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2017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纪要,为更好地适应留创园管理面临的新环境、新任务,提高留创园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对《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管〔2013〕69号)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留创分园。
随着新区创新创业环境的持续优化,留创园在未来可能会建立更多的留创分园(目前已建立两个分园),为更好地规范留创分园的建立、运营与撤销,在修订中增加一章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二)运营模式。
为撬动社会资源参与留创园建设,提高留创园运营的效率与服务水平,对留创园的运营模式进行调整。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共建”的原则引入了园区运营方的概念。政府负责制定留创园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入园企业核准、监督考核等工作,而园区运营方负责公共区域装修、项目招商、日常管理与服务等工作。据此,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职责和服务进行了划分。
(三)入园条件。
为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户留创园,留创园在入驻企业的遴选上不再仅限于留学人员,特别优秀的非留学毕业生及项目报新区管委会审批后也可入园,并据此调整了相关内容。
(四)入园与退出审批。
为了加强对留创园企业入驻与退出的管理,在审批机制方面,将原管理办法中“投资推广中心审核、经济服务局核准”修订为“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经新区经济服务局审核并报新区管委会审议后方可入园”;在退出机制方面,将原管理办法中“投资推广中心审核”修订为“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经新区经济服务局审核并报新区管委会审议后方可退出”。
(五)评估办法与评估结果。
原管理暂行办法中未对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认定等进行详细说明,此次修改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六)退出机制。
为解决三年孵化期满部分企业未完成孵化需延长孵化期的问题,本次修订增加了孵化期满后企业延期退出问题的相关规定。
三、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
(二)解读人:刘兴鹏;
(三)联系方式:2138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