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情况
新区在人员编制紧张的情况下,采取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增加人员协助开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以“买人”代替“买事”的现象尤为突出。为引导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朝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对购买服务工作和人员的廉政风险的防范,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新区印发了《深圳市光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明新区清理整顿购买服务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了清理整顿购买服务事项工作小组,明确了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2016年年底,新区纪检监察局就此展开调查,形成了《光明新区购买服务情况调查报告》。按照通知要求,新区须在此基础上整合编外人员队伍,统一人员身份类别,完善编外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编外用人质量。
二、总体框架
《光明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员额核定、岗位类别及资格条件、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办法》有5个附件:岗位分类和岗位条件一览表、计划申报表、量化考核表(供参考)、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动合同。
(一)第一章 总则。这章主要说明了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三个概念。同时指出,凡能通过购买服务事项完成的工作,不得申请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二)第二章 员额核定。这章主要说明了对各用工单位实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员额总量控制,各用工单位不得超员额、超用工期限用工。
(三)第三章 岗位类别及资格条件。这章主要说明了四大岗位类别及相应的资格条件。我们将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分为四类:专业技术岗、行政辅助岗、工勤技能岗、特聘岗。
(四)第四章 劳务派遣。这章主要规定了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机构的方式、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经费的措施、招考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以及合同的签订等内容。
(五)第五章 人员管理。这章主要说明的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管理、培训管理、日常管理、考核管理、退出管理等。
(六)第六章 监督管理。这章主要说明的是新区相关部门、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管理中要承担的职责。
(七)第七章 附则。这章主要说明了有些特殊队伍不纳入本《办法》管理。同时说明本《办法》有效期。
三、主要内容
(一)优先政府购买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凡是列入《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试行)》,且不属于《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的事项,应采取购买服务事项方式解决。凡能通过购买服务事项完成的工作,不得申请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二)实行员额控制。按照“优化结构、专业导向、精干高效、动态调整”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用工员额。由用工单位提交用工计划申请,经新区编制部门会同人力资源、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提交新区编委会研究核定。
(三)岗位设置。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分为四大类,分别为专业技术岗、行政辅助岗、工勤技能岗、特聘岗。行政辅助岗分为辅助执法岗、辅助管理岗两类。对四大类岗位的资格条件也进行了明确。
(四)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管理。用工单位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和相关福利等。
(五)统一薪酬标准。《办法》明确“以岗定酬、同岗同酬”。特聘岗、专业技术岗、行政辅助岗(又分为辅助执法岗、辅助管理岗两类)、工勤技能岗,薪酬待遇由高到低。每一个岗位又设置了十档基本工资,同时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不得巧立名目违规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特聘岗由新区管委会同意,待遇参考相关行业用人成本,实行年薪制。
(六)薪酬动态管理。在薪酬待遇上,强化绩效管理,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分别对应不同的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奖。年度考核结果还与工资档次晋升挂钩。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晋升1档薪级工资;基本合格的不晋升;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并不得再被派遣至新区机关事业单位。
(七)特殊队伍特殊管理。《办法》中明确,“按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编制部门文件要求设立的,拥有独立的薪酬待遇体系和管理制度的队伍,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因工作需要,派驻新区负责专项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区属公办中小学、公立医院(含社康中心)的劳务派遣人员等由新区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四、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
解读人:李 琦;联系方式:88211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