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改〔2017〕898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自来水价格平衡帐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7月24日
深圳市自来水价格平衡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自来水价格平衡账户(下称平衡账户)管理,充分发挥平衡账户调控水价及自来水经营企业(下称自来水企业)利润水平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衡账户是指根据《深圳市水价改革方案》(深发改[2017]897号)设立的资金账户。
第三条 平衡账户内的资金实质是市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的收入与自来水企业实际收入存在差异而形成的临时损益,不属于自来水企业的经营收益,资金不归自来水企业所有。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平衡账户,并对其资金收支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平衡账户的收支管理
第五条 平衡帐户资金收入:
(一)自来水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8%时,超过部分的收益划入平衡帐户。
净资产收益率由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每年对自来水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开展定期成本监审核定。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平衡帐户资金支出:
(一)自来水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时,可以申请从平衡账户支出资金。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平衡账户盈亏超过当年核定的全市供水企业净资产的3%时,启动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
第三章 平衡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平衡账户的收支及结余情况应单独列账核算,具体由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市水务集团)代管,市水务集团通过设立银行专户对平衡账户的资金进行收支管理。
第九条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核定的自来水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8%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下发缴款通知,自来水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将超过部分的收益上缴平衡账户。
自来水企业不及时上缴或拒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追缴,并不予受理其支出平衡账户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核定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时,自来水企业可以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支出平衡账户资金的书面申请,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从平衡账户支出资金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下发划款通知,市水务集团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款工作。
第十一条 市水务集团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平衡账户资金上一年度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