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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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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发财书[2017]6号】
日期: 2017年11月05日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当事人:深圳市荣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美景花园7栋7号
  2017年7月7日,你单位参加了由光明新区公共交易中心组织的“公明市政管理服务中心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MCG2017146578)的招标投标。
  经查,你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服务合同》(甲方:深圳市南山区社会福利中心)系虚假合同。该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7年11月2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日签收。你单位在签收后5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因此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即人民币21,977元(1,465,171元×15‰),大写金额:贰万壹仟玖佰柒拾柒元整。
  二、两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你单位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交到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指定的罚没账户(详见《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光明新区专用)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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