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政府强区放权政策、加强光明新区的土地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结合《光明新区土地审批和供应工作方案》和工作实际,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光明新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2017年8月12日,市政府发布298号令《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以下职权下放至区政府:“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含更新项目)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但在国有储备土地上安排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搬迁安置用地,市政府未交由区政府审批的市投市建项目用地,以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6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对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划定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的非城市建设用地:市投区建、区投区建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下发批复后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中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由区政府审查后报市规划国土委,市规划国土委依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下放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
“拟以招拍挂、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土地涉及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的,分别在审定招拍挂出让方案或供地方案时,同步审批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凡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审定招拍挂出让方案、供地方案的,其所涉农用地转用地实施方案同步委托区政府审批,其余按现行程序同步报市政府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强区放权战略,顺利推进新区民生工程项目用地审批和建设,实现上述事权下放后的无缝衔接,亟需制定本《实施细则》,规范新区建设用地报批。
二、《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改革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第八项:“对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划定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的非城市建设用地:市投区建、区投区建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下发批复后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中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由区政府审查后报市规划国土委,市规划国土委依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下放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除上述报批情形适用本《实施细则》外,为提高拟招拍挂项目的农转用报批效率,结合《光明新区土地审批和供应工作方案》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和第三条第三款,新区土地审批和供应领导小组审批:“除商品住宅用地(含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以外的其他招拍挂出让用地涉及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适用范围增加了“除商品住宅用地(含安居型商品房用地)外的招拍挂出让用地涉农转用实施方案”。
三、采用审定和备案两种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以提高审批效率
备案类项目报新区规划国土业务会备案,审定类项目由新区规划国土业务会审查、新区土地审批和供应领导小组审定,须报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后,由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报市规划国土委,由市规划国土委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
备案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包括了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和政府投资的教育、医疗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需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建设项目用地。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深府[2015]62号),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建设项目用地为以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居住、商业、行政办公等建设项目用地。
四、解读部门及解读人
1、解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
2、解读人:叶玉曲
3、联系电话:23466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