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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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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日期: 2017-08-01    信息来源:

  一、政策修订背景情况

  光明新区是全市各区中较早制定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区,原《光明新区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7月印发实施,原《办法》为六章二十条,内容相对较为简单,随着新区近三年来各项购买服务工作的不断开展,原《办法》已难以满足目前的管理需要,比如原办法没有对购买过程类及购买结果类事项进行区分,对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及履约管理规定不够详细、可操作性有所欠缺等等,需要结合新区实际以及近期购买服务清理整顿情况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经修订后,新《办法》内容扩充为八章三十二条,对比原《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明确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购买过程类(买人)及购买结果类(买事)进行了划分,不允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变相实现劳务派遣用人。

  (二)加强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环节申报购买服务预算的过程,对金额较为重大(200万元以上)的新增购买服务项目要求上报新区分管领导同意。

  (三)规范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对合同签订、合法性审查以及合同备案等环节进一步明确规范。

  (四)强化购买服务履约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对购买服务事项的全过程监管职责,购买服务完成后,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验收。

  (五)加强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强化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增加购买主体开展绩效自评要求,对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规范。

  (六)加强购买服务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购买主体、财政、审计、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三、办法修订版重要条款介绍

  修订版共分八章三十二条,各章节重点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规定了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购买服务定义、实施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购买范围,共三条。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包括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类事项,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光明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予以明确。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不得购买。

  第三章预算管理,共三条。主要是对购买服务预算申报以及采购方式予以规范。其中第九条、第十条规范预算环节申报购买服务资金的过程。明确各单位应在年初制定购买服务预算,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新增购买服务项目,应组织开展研究论证并报新区分管领导同意。

  第四章合同管理,共三条。主要对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以及合同备案等方面予以规范。各单位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交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50万元以上的项目,相关合同及材料要报新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履约管理,共六条。主要针对购买主体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履约监管予以规范。第十五条明确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跟踪监管,针对部分金额大、重要性突出的购买服务项目,要研究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开展履约监理工作。第十八条明确购买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在1个月内组织对服务成果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六章绩效管理,共五条。主要针对加强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方面予以规范。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对于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购买服务事项,应由购买主体于购买服务项目完成并组织验收后30日内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第二十三条明确,新区财政会同购买主体、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对重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新区财政部门安排财政预算的依据。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六条。主要明确规范购买主体、财政、审计、组织人事、民政、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八章附则,共一条。明确办法由财政部门解释,有效期暂定三年。

  四、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解读人:裴健明;联系方式:8821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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