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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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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日期: 2015-07-21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13】22号)要求,光明新区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光明新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光明新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现分期将光明新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

  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光明新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8899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5703个,增长178.4%;产业活动单位9642个,增加5792个,增长105.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4605个,减少6086个,下降29.4%(详见表1-1)。

  表1-1 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8899

  1000

  企业法人

  8622

  96.9

  机关、事业法人

  123

  1.4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154

  1.7

  二、产业活动单位

  9642

  100.0

  第二产业

  6542

  67.8

  第三产业

  3100

  32.2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14605

  100.0

  第二产业

  1005

  6.9

  第三产业

  13600

  93.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6281个,占70.6%;批发和零售业1232个,占13.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04个,占4.5%。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9360个,占64.1%;住宿和餐饮业2141个,占14.7%;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526个,占10.4%(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个)

   计

  8899

  14605

  采矿业

  -

  1

  制造业

  6281

  99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

  1

  建筑业

  94

  14

  批发和零售业

  1232

  936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1

  35

  住宿和餐饮业

  44

  214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

  14

  金融业

  2

  -

  房地产业

  222

  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4

  8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3

  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8

  1526

  教育

  121

  22

  卫生和社会工作

  24

  4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

  35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58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2个;

  2013年末,光明新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8622个,比2008年末增加5590个,增长184.4%。其中,内资企业7840个,占90.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609个,占7.1%;外商投资企业173个,占2.0%。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1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2%;私营企业7168个,占83.1%(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计

  8622

  内资企业

  7840

  国有企业

  14

  集体企业

  41

  股份合作企业

  37

  联营企业

  4

  有限责任公司

  502

  股份有限公司

  49

  私营企业

  7168

  其他企业

  25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609

  外商投资企业

  173

   

  一、 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光明新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053.25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85.6%,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14.4%。

  二、 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光明新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27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6.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6061个,占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的73.3%;批发业816个,占9.9%;零售业398个,占4.8%。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59.75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7.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570.95亿元,占75.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0.61亿元,占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1.9%;其他未列明行业62.1亿元,占8.2%(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资产总计

  (亿元)

   计

  8273

  759.75

  工业

  6061

  570.95

  建筑业

  91

  4.45

  交通运输业

  64

  1.35

  仓储业

  -

  -

  邮政业

  16

  0.04

  信息传输业

  7

  0.06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

  0.10

  批发业

  816

  15.58

  零售业

  398

  3.90

  住宿业

  17

  0.57

  餐饮业

  23

  0.39

  物业管理

  152

  9.6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9

  90.61

  其他未列明行业

  226

  62.10

 

  三、 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96.9%,比2008年末提高了2.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4%,下降了0.9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7%,下降了1.2个百分点。

  从产业结构看,第二产业法人单位6378个,占71.7%,比2008年末下降了2.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2521个,占28.3%,提高了2.1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光明办事处的法人单位数量为1351个,公明办事处的法人单位数量为7548个。(详见表1-5)。

  2013年末,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6.9%,比2008年末下降了5.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3.1%,提高了5.1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光明办事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量是2601个,公明办事处是12004个。(详见表1-5)。

  表1-5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有证照个体户数

  (个)

   

   计

  8899

  14605

  光明办事处

  1351

  2601

  公明办事处

  7548

  12004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5]企业法人资产总计不含铁路资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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