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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唐小建诉你的劳动争议一案(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7〕496号),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
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7〕49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人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7月7日元工资及加班工资5991.3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诉请求。
本公告已于2017年12月25日张贴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红花中路25区23栋。你可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别墅路9号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黄展翼,电话:27105326)。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